学生档案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使学生档案管理规范化、制度化,本着服务学生,方便学生的宗旨,依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试行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。
第三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依规办事、规范管理、服务学生的原则,在学校分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,创新创业创造学院负责学生档案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审核,二级院具体整理学生档案。
第二章 学生档案整理
第四条 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、学历、思想政治素质、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。二级院辅导员负责本学院在校学生档案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,创新创业创造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接收、审核、保管、派遣等工作。
第五条 《毕业生档案材料整理转递工作的通知》下达后,二级院按照规定要求整理档案,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就业指导中心审核。
第六条 学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:
1.高中(中职、初中)材料:1份
2.毕业生登记表:1份
3.毕业生体检表:1份
4.毕业生成绩表:1份
5.团员材料:1份
6.报到证白联:1份
7.奖惩材料:若干份
第七条 二级学院在整理、转递学生档案过程中,不得涂改、扣留、抽出、复制或损毁学生档案材料。
第三章 学生档案转递
第八条 档案材料的转递在学生离校后半年内,由就业指导中心专门办理。专升本、征兵等学生提前调档案,需出示单位的调档函才能寄档。
第九条 毕业前已落实就业单位或办理人事代理的学生档案,由就业指导中心依据学生就业协议书及有关就业材料“档案转寄详细地址”栏所填档案寄送地址做出派遣方案。
第十条 毕业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,档案寄回生源地(或户籍地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(或人才服务中心)。
第十一条 档案交由学校认可的邮寄方式转递后,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档案的查询工作,离校学生需主动向档案接收单位查询档案,如发现档案未到,应及时告知就业指导中心,自档案寄发之日起一年以内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查询。
第四章 学生档案查询
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未邮寄出的学生档案,同时整理已寄出的学生档案并告知二级院。
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生档案去向的电话查询,并协助查找档案。
第十四条 学生档案由于各种原因遗失的,由毕业班辅导员协助学生补办各种档案材料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创新创业创造学院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如与国家学生档案管理规定不一致的,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准。
创新创业创造学院
2021年10月12日